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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7-03-30 15:10:19  来源:  作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厅局人事处、中央驻滇、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发〔2016〕68号)。至此,国家完成了共七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取消工作,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比例已达70%以上。为做好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第七批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今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2017年1月底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组织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计划,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受理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继续参加鉴定考试的必须在2017年1月31日底前完成鉴定考试工作。

三、从2017年 2月1日起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鉴定计划。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的政府补贴性培训,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班的,可继续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

四、2016年秋季学期以前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注册在校学生,可安排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从2017年开始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招生时不得再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做出“双证书”承诺。

五、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上报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技能类职业资格鉴定计划前必须报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生的在校注册信息(技工院校学生注册信息须经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后省职业鉴定中心方可受理相关鉴定计划;职业院校须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生注册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由省职业鉴定中心受理相关鉴定计划)。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厅局人事处、中央驻滇、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做好宣传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

七、在对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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