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州级年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2016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实行网上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州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等),有编制外用工的党政机关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年审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情况。 三、年审方式和程序 (一)年审方式:网上年审。 (二)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nhrss.gov.cn),进入“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在网页首页的“网上办事”栏,以下简称“年审信息系统”),按照“年审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单位和职工2016年度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年审数据; 2.用人单位将申报的年审数据上传至“年审信息系统”; 3.“年审信息系统”根据年审管辖范围自动将用人单位填报好的年审数据传送至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数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三)年审数据申报时间:2017年3月1日—6月30日。 四、相关规定 (一)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前“年审信息系统”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至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年审信息系统”尚未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或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后收到用人单位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后未主动进行网上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根据“年审信息系统”检测情况,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年审数据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审信息系统”是否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和收到的时间以“年审信息系统”出具的证明为准(此证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首次登陆“年审信息系统”时需要注册、设置密码,注册成功后方可录入数据。网上年审系统的注册、填报、上传不需任何费用,也不需购买密钥等,完全免费。2015年度已进行网上年审的省级单位,按照本公告的年审程序填报2016年度年审数据即可(填报数据时,可通过“年审信息系统”提取上年度数据进行修改、补充)。 (二)2016年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需在“年审信息系统”单位备注信息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就单位成立时间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2016年内无经营、无用工的用人单位,需在“年审信息系统”单位备注信息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就无经营、无用工情况作出说明。 (四)用人单位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验手册”即时作废,将不再使用,仅作为参加过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证明;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编号”即时作废,将不再使用,新的“单位编号”由“年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五)2016年前按规定应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但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说明情况,根据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处罚。 (六)“年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和指标说明请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nhrss.gov.cn)的“年审信息系统”登录页面的“用户手册”下载,仔细阅读后再进行注册、登录和填报操作。操作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大理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联系。 (七)请参加年审的单位负责人加入大理州劳动执法年审QQ群,群号:576265609,加群时注明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名字。 咨询电话:0872-2316358 联系人: 赵兴荣 电话:18287280068
38-365365.com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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