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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老龄化及完善养老保险机制研究

时间:2015-07-13 09:28:20  来源:  作者:
一、前言
  关于养老及养老保险的研究非常多,国内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和建议,在这里我们仅从养老方式和养老保障机制的目标模式的不同看法做一些简述:

  首先,现在全国理论界关于养老方式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存在三种基本方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但是在其实质方面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家庭养老就是在家养老或居家养老;社会养老就是指由社会负责的养老,如机构养老、公寓养老、敬老院养老等;自我养老则是指老人独自居住在自己家里养老。有的人则认为应把形式和实质区分来看,“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职能的承担者”是两个可以分离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的穆光宗在《中国传统养老的变革和展望》中认为养老问题的关键是谁来提供养老资源,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来提供养老资源;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提供养老资源;自我养老是指老人既不依靠子女和亲属,又不依靠社会保障的养老方式。但是养老职能的承担者是可以改变,随着社会分工细化,通过市场“提供赡养服务”并不等于直接“提供养老资源”,所以家庭养老不等于居家养老和在家养老,社会养老也不等于机构养老、公寓养老和敬老院养老(穆光宗,2000)。

  其次,就未来中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选择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实行彻底的养老金的完全现收现付制,主要理由是便于管理,有多种互济性,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反对意见认为现收现付制缺乏激励机制,在人口老龄化时由于抚养率过高而面临很大的收支危机。二是主张通过个人帐户实行养老金的完全积累制,主要理由是对个人有明显的激励机制,以收定支,可以避免人口老龄化时的保险金支付危险,同时形成大量强制性的长期储蓄,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反对意见主要认为这种模式缺乏互济性,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运营风险过大等。三是主张实行“部分积累”制,近几年比较流行,但解释上存在两种说法,形成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思路:1)建议将养老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现收现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实现互济;另一部分存入个人帐户,形成实在的基金积累。2)建议近期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最终还要回到现收现付制,他们也同意建立个人帐户,但只是“名义帐户”,仅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而不把个人帐户做实。基于以上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课题组认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目标模式,仍然是比较理想的目标模式,今后的改革仍应以此为基础,关键是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合方式,全面调整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使之成为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能够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具有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制度体系,并建议:1)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结合为板块式结合,其核心是资金筹集、发放及管理运作,由不同的管理主体,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2)设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系统,提供基本养老金,具有共济性,资金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3)设立独立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障系统,实行基金积累制;4)鼓励建立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0)。

  第三,对于农村的养老问题,学术界谈论的相对较少,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是农村还不具备搞养老保险的条件;另一种是农村有养老保险的需求,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云南,关于养老保险的研究成果也有不少。1995年,任佳主编的《云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中,对1993年底以前云南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并结合云南省经济不发达、企业基础差、社会保障负担重的实际,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提出了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部分储蓄积累统筹和全积累预筹相结合的改革思路,报告中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思路。1999年,陈幼芳、赵豫西在《发展云南社会保险事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就1997年以前云南省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必须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大力拓宽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尽快解决企业退休金差距悬殊的问题;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开征社会保险税;采取有效措施,使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理顺社会机构体制,加强队伍建设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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